(经2019年11月7日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学业导师在本科生教育培养过程中的价值引领和专业指导作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制是学校立足于中国社科院丰富的学术资源,探索构建深度科教融合的培养模式和“本-硕-博”一体化培养体系的重要抓手,应当不断完善体制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将其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 选拔与聘任
第三条 学业导师原则上由各学院依据专业培养的实际需要,从校内相关专业领域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及特聘教授中选拔产生。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高的理论素养、道德品质和奉献精神;
(二)爱岗敬业,尊重、热爱、关心学生,有能力、有精力指导学生,热心于学生培养与教育工作;
(三)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学术影响力,研究方向应与指导学生所学专业相近;
第四条 学业导师的选拔聘任采取“教务处牵头组织、各学院具体负责、导师学生自主选择”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业导师遴选。每年11月30日之前,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实际需要和学业导师聘任条件,自主组织遴选确定当年本科新生的学业导师名单,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确定指导关系。每年12月31日之前,各学院将确定后的学业导师名单向本院学生发布,并遵循自主自愿原则组织导师与学生进行互选,最终确定对应指导关系。原则上,每位学业导师指导的同一年级学生不超过5人。各学院在完成工作后,应及时将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三)开展业务培训。对于新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的人员,各学院应适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详细介绍本科生学业导师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
(四)签订聘任协议。各学院在完成相应培训工作之后,以学校名义与新任学业导师签订协议并为其颁发聘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聘任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教务处存档备案。
第五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的聘期一般为四年。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或更换人选,应由学业导师或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六条 学业导师应自觉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如发生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师禁行行为,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任协议,取消其学业导师资格。
第七条 学校聘任的特聘教授,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在特殊情况下,各学院可依据实际需要为学生配备双导师。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八条 学业导师应当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科研实践、职业规划等方面,对本科学生进行指导和帮助。工作职责包括:
(一)教育引导学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升政治觉悟和政治素养;
(二)加强对学生专业学习的指导,帮助学生适应大学的学习模式,掌握学习方法、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学风,指导学生参加科研活动、树立科研意识、提升科研素养;
(三)根据不同学生的专业兴趣和特长,指导学生制定个性化的修读计划,帮助学生规划好个人职业生涯,引导学生确立未来发展方向。
第九条 学业导师应当认真履职尽责,依照聘任协议的规定按时完成以下具体工作任务:
(一)与学生保持沟通交流。原则上,每学期学业导师应与学生至少面对面交流2次。此外,还应通过电话、邮件、QQ、微信等方式与学生保持沟通与交流,接受学生关于课堂学习、学业规划、学科专业认知等方面的咨询,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二)指导学生阅读文献。学业导师应帮助所指导的学生列出阅读书目、制定阅读计划,定期给学生布置阅读任务,要求学生撰写读书报告,并就学生阅读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原则上,每学年指导每位学生阅读的书籍不少于5本;
(三)指导学生拟定选修课选课计划。学业导师应帮助学生结合个人发展意愿做好课程学习规划,参与学生公共选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程选课计划的拟定,指导学生进行课程学习;
(四)指导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学业导师应帮助并指导学生参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学科竞赛等学术科研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科研理想、增强科研意识、提升科研能力。原则上,学生在学期间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科研活动不少于1项;
(五)指导学生撰写学术性文章。学业导师应对学生进行适当的学术训练,指导学生撰写学科综述、调研报告、学术论文等学术性文章。原则上每学年不少于1篇。
第十条 在学业导师制实施过程中,学生应当不断增强自主学习的理念与意识,积极主动地接受学业导师的指导和教育,努力达到以下要求:
(一)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沟通联系,及时汇报自己学习情况,主动寻求学业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二)按照导师所列阅读书目,主动制定阅读计划,认真完成导师布置的阅读任务,按时向导师提交读书报告;
(三)及时向导师汇报自己的专业意愿和选课计划,认真听取学业导师的意见建议;
(四)积极申报“新苗计划”“知行社科”“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等各类科研课题或实践项目,及时向导师汇报项目进展情况,主动接受导师的指导。积极参与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认真完成导师布置的工作任务;
(五)按照导师要求,认真撰写学术文章,不断提升学术素养。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各学院具体负责,人事处、本科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 对学业导师履职情况及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考核,由各学院按照以下程序与要求组织实施:
(一)关于日常沟通交流情况,由学生据实填写《师生沟通交流情况记录表》,在每学年结束前上交所在学院审核确认并存档备查;
(二)关于阅读文献情况,由学生根据阅读感受撰写《阅读报告》,经导师评阅后,在每学年结束前上交学院审核确认并存档备查;
(三)关于参加科研活动情况,由学生据实填写《本科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情况登记表》,经导师做出评价意见后,在第七学期结束前将《登记表》及相关支撑材料上交学院审核确认并存档备查;
(四)关于撰写学术性文章情况,由学生在每学年结束前将导师评阅后的学术文章(发表或获奖的,同时提交证明材料)上交学院审核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每学年结束前,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学业导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业导师,由学院上报学校批准后,给予解聘处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第四学年的考核安排在第七学期末进行。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四条 每学年初,各学院按照相关标准为上一学年考核结果等级在合格以上的学业导师发放学生指导费。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业导师,经学院推荐,可参评校级优秀学业导师,学校予以表彰奖励。优秀学业导师在申请研究生招生指标、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项以及选聘为岗位教师、特聘教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为激励学生在学业导师指导下认真完成学业,建立学生学业考核结果与科研实践学分认定相挂钩的机制。由学院依据学生报送的相关资料及实际情况,在第七学期末对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可认定获得科研实践学分(2学分)。
第十七条 为保障本科生学业导师制的实施,学校每年划拨4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资助学生申报“新苗计划”“知行社科”“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等各类学术科研及实践项目,在学业导师指导下开展学术研究、接受科研训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