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2021〕大学教字 10 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
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
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
[2014]5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通过对学生思想品
德、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活动情况的全面考察,择优推荐。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推荐原则,坚持个人申报,组
织评审的原则,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推免工作。推
免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
校领导和纪委书记任副主任,教务处、科研处、纪委、学生工作部、
招生与就业处和校团委负责人为委员。推免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召开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推免工作情况汇报,
研究决定推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审议全校推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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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审议学校推免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
4.协调解决学校推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推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学校推免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起草学校推免实施办法和推免生综合测评实施指导意见;
2.协调分配推免名额;
3.组织学院和相关部门开展推免工作;
4.按规定公示全校推免名单;
5.处理推免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学院是推免工作实施的主体。各学院成立以主要领导为
组长的推免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学院推免的具体工作。小组成
员包括学院党政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教学
秘书等。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推免相关规定,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方案和推免
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组织开展本学院的推免工作;
3.拟定本学院的被推荐人名单,按规定公示后报学校推免工作委
员会审议;
4.负责其他与本学院推免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推免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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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推免名额分配主要以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为测算
依据,综合考虑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改革,适当向重点学科、优势学
科、基础学科及在本科人才培养工作中成绩突出、积极推进本科教学
改革的学科专业倾斜。推免名额由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
述总体原则协调分配至各学院。
第八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专业、特殊人才培养项目等
细分名额。
第四章 推免基本条件
第九条
推荐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十条
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遵纪守法,品行端
正。
第十一条
申请人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研究兴趣浓厚,有
较强的专业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人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因病休学的学生在
复学之前不能申请推免。
第十三条
按照公共基础课(必修)、专业基础课(必修)、专业
核心课(必修)范围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为标准,申请人平均学分绩点
不低于 3.4(5 分制)。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英语成绩,在校期间英语课程无
不及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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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综合测评
第十五条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推免生
综合测评实施指导意见》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制定本学院《推
免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对申请人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社会实
践活动情况进行综合测评,申请人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其是否
取得推免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部分加权产生,每部分所占权重分别为 80%、15%和 5%。
第十七条
学习成绩
1.申请人的学习成绩按第 1-6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其中,
同一门课程只取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补考或重修所获
得的成绩不参与推免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2.计算课程范围包括公共基础课(必修)、专业基础课(必修)、
专业核心课(必修)。
第十八条
科研能力
1.申请人科研能力的评测范围包含:.
(1)申请人于本科期间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和出版学术著作
的情况。论文和著作内容应与其所学专业相关学科或交叉学科基本一
致;
(2)主持或参与各级各类学生科研项目情况,参加本科学生学
术论坛情况,参加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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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审核认定的在全国性或国际性重大
学科竞赛中的获奖情况;
(4)参加各类省、市级学科竞赛的获奖情况;
(5)经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参与其他类别课外科研实践
项目、学科竞赛及学术会议的情况及取得的成果。
2.科研能力成绩的评定原则:
(1)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文件,依照以上评测范
围制定科研能力评分的指导意见;
(2)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参照学校指导意见制定本学院科研能力
评分细则,对申请人提交的科研成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经过民主
评议程序确定每一名申请人的科研能力评测成绩。如发现有学术不端
行为,经认定后取消该申请人的推免申请资格,并依据学校关于学生
违纪处理的相关规定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3)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应将申请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归类整
理后在学院内公开展示,供所有学生查阅,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
1.社会实践活动的评测范围包含:
(1)申请人的思想政治、道德文明表现,以及体现大学生精神
风貌方面的突出事迹;
(2)参加公益服务、志愿者活动;
(3)获得学习、学术科研之外各项奖励及荣誉称号的情况;
(4)在各级团学组织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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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实践活动的评分原则:
(1)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根据上述评测范
围制定社会实践活动评分的指导意见;
(2)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参照学校指导意见制定本学院社会实践
活动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应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积极参加
社会实践活动为原则,体现对申请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全面综合衡量;
(3)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依照评分细则对申请人社会实践活动进
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及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在学院内公开展示,供
全体学生查阅,接受学生监督。
第六章 时间安排
第二十条
推免资格确定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初进行,具体时间
安排以学校当年发布的推免工作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推免工作一律按照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统一部署的
时间安排进行,提前确定的推免资格无效。
第七章 推免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推免需要完成的主要程序包括:
1.认真了解学校推免工作办法和学院、部门推免工作实施程序,
确认推免报名条件;
2.参加推免报名及确认;
3.参加学院综合测评或各部门资格测评;
4.查询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等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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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
暨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报名并参加校内外各招生单位组织的复
试;
6.完成推免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及相关部门在推免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主要程序
包括:
1.学院制定并公布本学院的推免实施方案和推免生综合测评实
施细则;
2.学院及相关部门对已报名的申请人进行综合测评和排序;
3.学院及相关部门根据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拟定被推荐人名单,
按规定公示后报推免工作委员会审议;
4.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办公
室按规定公示全校被推荐人名单;
5.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招生与就业处向教育部上报
最终确定的被推荐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推免资格的被推荐人,不得自行放弃推免资
格,不得任意更改推免申请类别。获得推免资格的被推荐人应与学校
签署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特殊情况,须在学校推免工作委
员会审议推免名单前向学院及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推免工作委
员会决定是否同意更改。
第二十五条
已确定获得我校推免资格的被推荐人,在校期间如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自动丧失推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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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违纪被学校处分;
2.未完成所在专业全部学业要求而延期毕业;
第八章 公开公示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各部门在推免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公开公示,
主动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要及时公开学院推免工作方案、综合测评实
施细则和推免工作流程,其中如有重大政策变化的,须在推免工作开
展前一学期向学生公开。各学院要及时公示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综合
测评分项成绩及总成绩,公示向学校报送的被推荐人名单,公示期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由学院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公开学校推免实
施办法和综合测评指导意见,公示经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
被推荐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出现的异议由学校
推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公示期结束后公布最终获得推免资
格的学生名单。
第九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学
院要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工作的原则、方案、细则、
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并形成书面会议纪
要,由与会者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任何环节存在异议的,应根据具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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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向相关学院推免工作小组
或相关部门提出异议和申诉,学院及相关部门应依据事实及时回应和
处理。如学生继续存有异议,也可向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由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依据事实给予及时回应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
的,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院及相关部门的推免工作材料保存期为 4
年,材料保存由专人管理。需要保存的材料包括各类推免工作会议纪
要、学生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各类测评组织材料及测评记录、推荐
名单、及各类申请报告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有关规定自 2021 级本科生开始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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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推免生综合测评实施指导意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推免生综合测评由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社
会实践活动三部分加权产生,满分为 100 分,每部分所占权重分别为
80%, 15%和 5%。
一、学习成绩评分
1.推免生学习成绩按第 1-6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其中,同
一门课程只取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补考或重修所获得
的成绩不参与推免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2.计算课程范围包括公共基础课(必修)、专业基础课(必修)、
专业核心课(必修)。
3.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3.4(5 分制)。
二、科研能力评分
1.论文与著作
(1)科研成果的作者署名单位必须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成果认定和审核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成果认定与登记办法
(试行)》执行,期刊分级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期刊分级办法(试
行)》执行。各学院可依据专业学科特点选定若干期刊列入本学院用
于推免工作的期刊目录和期刊负面清单,并在学院内部公开。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独立作者每篇 5 分,第一作者每
篇 3 分,第二作者每篇 2 分,第三作者每篇 1 分。(具体以各学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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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核心期刊范围为准)
(3)在普通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独立作者
每篇 1 分,第一作者每篇 0.6 分,第二作者每篇 0.4 分。(具体以各
学院公布的普通期刊范围为准)
(4)独立撰写或翻译的 10 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每部著作计 5 分;
合作撰写或翻译的(由第一作者或主编出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证明
材料),每两万字 1 分,上限 5 分。(具体以各学院公布的著作认定范
围为准)
2.专业学术竞赛。
同一赛事多层次获奖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第一作者按相应分
值×1 记分,其他作者按相应分值×0.5 记分(具体以各学院公布的
学术竞赛范围为准)。
(1)获国家级一等奖 5 分;二等奖 3 分;三等奖 2 分。
(2)获省部级一等奖 3 分;二等奖 2 分;三等奖 1 分。
3.科研获奖
(1)获国家级挑战杯特等奖(证书前三位获奖者)10 分;获国
家级挑战杯一等奖 6 分;获省部级挑战杯特等奖 4 分;其他省部级奖
项 3 分;获校级挑战杯奖项 1 分。
(2)获得国家级创新、创意、创业大赛金奖 6 分;其他国家级
奖项 4 分;获得省部级大赛奖项 4 分;获得校级大赛金奖 2 分;其他
校级奖项 1 分;
4.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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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并结项,
项目负责人 3 分,参与人 1.5 分;省级项目负责人 2 分,参与人 1 分;
校级项目负责人 1 分,参与人 0.5 分;
(2)承担或参与本科生“人文社会科学新苗支持计划”项目和
研究生“科研创新支持计划”项目并结项,项目负责人 1 分,参与人
0.5 分。获得优秀项目奖的额外加分:获得一等奖的,项目负责人加
2 分,参与人加 1 分;获得二等奖的,项目负责人加 1 分,参与人加
0.5 分;获得三等奖、优秀奖的,项目负责人加 0.5 分,参与人加 0.2
分。参与多个项目以最高分数计算,不累计。项目成果公开发表或出
版后,按相关条款另行计分。
三、社会实践活动评分
1.有重大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就、获重要表彰(见义勇为、三
下乡、志愿者)。(具体参与计分的项目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1)获国家级奖励 5 分;
(2)获省部级奖励 3 分;
(3)获校级奖励 1 分。
2.奖学金
(1)获国家奖学金,每项 5 分;
(2)获校级一等奖学金 2 分;二等奖学金 1 分;三等奖学金 0.5
分。
3.奖励类项目
(1)获得市级优秀学生干部 3 分,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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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 5 分,校级三好学生 2 分;
(3)获得市级优秀共青团员 3 分,校级优秀共青团员 1 分;
(4)获得市级优秀志愿者 3 分,获得校级优秀志愿者 1 分。
4.担任学生干部
(1)校学生会执行主席、校团委副书记 3 分;
(2)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院团总支
副书记 2.5 分
(3)校团委、学生会部门部长,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2 分
(4)校团委、学生会部门副部长,学院团总支、学生会部长,
校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1 分
(5)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副部长 0.5 分
(6)校院两级团学组织干事,各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
长 0.3 分
以上学生干部任职以最高职务计算,任职时间应不少于一个学年
(不少于 9 个月),任职期间无违纪违规情况。同一职务任职时间达
到两学年及以上,且表现优秀,可适当上调一个层级。
5.体育类赛事获奖
参加体育类赛事,获得国家级体育类赛事一等奖的 1 分、二等奖
的 0.6、三等奖的 0.3 分,参加省市级体育类赛事中一等奖的 0.5 分、
二等奖的 0.3 分、三等奖的 0.1 分(具体参与计分的赛事由各学院根
据实际情况认定)。
6.其他非学业类竞赛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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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其他非学业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的 1 分、二等奖的 0.6
分、三等奖的 0.3 分,获得省市级一等奖的 0.5 分、二等奖的 0.3 分、
三等奖的 0.1 分(具体参与计分的赛事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四、综合测评分数计算方法
计算推免生综合测评分数,按照以下流程与方法进行操作:
1.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在制定推免方案时提前确定按照“学院排名”
或“专业排名”的方式进行综合测评。
2.分别计算申请人的平均学分绩点、科研累计分数和社会实践累
计分数,结合学院推免方案中确定的排名方式,分别对学习成绩、科
研累计分数和社会实践累计分数进行排序。
3.根据权重占比,分别计算申请人的学习成绩测评分数、科研能
力测评分数和社会实践活动测评分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申请人学习成绩测评分数=(申请人平均学分绩点-1)÷(排
序申请人中最高平均学分绩点-1)×80;
(2)申请人科研能力测评分数=申请人科研累计分数÷排序申请
人中最高科研累计分数×15;
(3)申请人社会实践活动测评分数=申请人社会实践累计分数÷
排序申请人中最高社会实践累计分数×5。
4.根据申请人分项测评分数,计算得出申请人综合测评分数,计
算公式为:申请人综合测评分数=申请人学习成绩测评分数+申请人科
研能力测评分数+申请人社会实践活动测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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